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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恩平四家陶瓷厂污染环境致林木枯死,法院判赔800多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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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ping】2021-2-14发表: 恩平四家陶瓷厂污染环境致林木枯死,法院判赔800多万 近日,恩平市法院判决了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四被告恩平市翔鹰陶瓷有限公司(简称翔鹰公司)、恩平市景瑜陶瓷有限公司(景瑜公司)、恩平市新安马陶瓷有限公司(新安马公司)、恩平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 恩平四家陶瓷厂污染环境致林木枯死,法院判赔800多万恩平四家陶瓷厂污染环境致林木枯死,法院判赔800多万近日,恩平市法院判决了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四被告恩平市翔鹰陶瓷有限公司(简称翔鹰公司)、恩平市景瑜陶瓷有限公司(景瑜公司)、恩平市新安马陶瓷有限公司(新安马公司)、恩平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祥达公司)因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环境致原告梁伟强承包林地内种植的林木大面积枯死,被法院判赔8920368.32元及公证费损失770元。 澎湃新闻从原告代理律师处获得的判决书显示,2000年至2008年间,原告梁伟强陆续在广东江门恩平市横陂镇虾山村自己承包的林地上种植了21000株黄花梨、3000株沉香等林木。 截至2009年,原告梁伟强承包了的荒山、荒地等数处林地共计3072亩,用于林木种植等生产活动。 翔鹰公司、景瑜公司、新安马公司、祥达公司均系设立在原告承包林地周边的陶瓷厂,2011年以来四家公司陆续建成投产。 在生产期间,陶瓷厂排放含硫化物、氟化物的大气污染物致梁伟强承包的林地污染,林木大面积枯死。 2013年9月13日,经江门市环保局查明,四家公司均未办理环评报批和环保设置竣工验收手续,江门市环保局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4年8月21日,依梁伟强申请,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对其被污染的林木进行了证据保全。 恩平市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江恩法民一初字49号民事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江门市中院提起上诉,江门市中院裁定撤销江恩法民一初字49号民事判决,发回恩平法院重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追加恩平市新德利陶瓷有限公司(简称新德利公司)、广东强强瓷业科技有限公司(强强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六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117163359元,其中包括司法鉴定评定的损失55548219元和黄花梨的预期损失61615140元。 被告辩称:排污许可经职能部门批准,生产对周边环境有影响,但微乎其微原告主张,自2011年,被告翔鹰公司、景瑜公司、新安马公司、祥达公司未经合法审批,非法投产,且日夜不停地向周边排放废水、废气。 而后,由于被告景瑜公司2016年将其瓷砖生产线卖给被吿新德利公司生产经营,被吿新德利公司2018年起又将瓷砖生产线租赁给被告强强公司生产经营,原告对新德利公司及强强公司同样提起了诉讼。 针对被告翔鹰公司、新安马公司和祥达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查明,虽然三被告辩称已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但翔鹰公司是在2014年才取得许可证,新安马公司和祥达公司均是2015年才取得许可证,而上述三被告是在2011年相继建成投产的,即2011年至2014年间,在未取得国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厂区周边环境排放污染物。 鉴定意见书显示:涉案林地内已造成原告损失19468336.64元,涉案林地承包期内不能继续种植造成的损失36079882.924元,黄花梨因污染致死所造成的预期损失为61615140元。 因此,法院综合考量认定原告林木因被污染已造成的损失应为8920368.32元,含黄花梨损失价值。 法院认定,原告请求赔偿在涉案林地承包期内不能继续种植造成的损失36079882.924元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另外,原告对其林地中的黄花梨的种植情况及预期损失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黄花梨污染致死所造成的预期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判定,被告翔鹰公司、景瑜公司、新安马公司、祥达公司存在污染行为,并造成原告的损失,四被告应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梁伟强实际种植损8920368.32元和公证费770元。 恩平enping相关"恩平四家陶瓷厂污染环境致林木枯死,法院判赔800多万"就介绍到这里,如果对于恩平这方面有更多兴趣请多方了解,谢谢对恩平enping的支持,对于恩平四家陶瓷厂污染环境致林木枯死,法院判赔800多万有建议可以及时向我们反馈。 (【enping】更新:2021/2/14 1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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